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张静,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王绪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孝海,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静与被告王绪英、蒋孝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张静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回对被告王绪英、蒋孝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秦 磊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