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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018号

张静、王绪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张静,王绪英,蒋孝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张静,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王绪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孝海,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静与被告王绪英、蒋孝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张静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回对被告王绪英、蒋孝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秦 磊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