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286-1号原告闫宗礼。被告吴庆涛。被告李秀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宗礼与被告吴庆涛、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庆涛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长丰街(西)998号1幢1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大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