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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89-1号

(2013)东执89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湛江海悦生化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钟炳建,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进强,男,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湛江海悦生化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湛江海悦生化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黄进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6万元,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段计付本案本息共计58662.11元,诉讼费及本案案款共计人民币595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黄进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958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

二、从黄进强的农业银行账户中扣划本案执行费571元至东兴市财政局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20779101040024205)。

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进强对黄进强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淑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