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白云路1号楼3单元101室。申请执行人马xx,女,1963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建东之妻。被执行人拓xx,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拓家峁村。本院在执行李xx、马xx与拓xx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拓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xx东、马xx支付欠款10万元,并于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向李xx、马xx支付欠款9.87万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向李xx、马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2867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拓xx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对其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在拘留期间拓xx承认并改正错误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拓xx一次性给付李xx、马xx欠款17万元,李xx、马xx自愿放弃剩余所有执行款项,申请执行费2867元由拓xx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子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段 波
审判员 姬文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