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449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圣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燕弟,男,汉族。
被告:陈艾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艾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三年九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