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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117号

原告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辛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117号

原告:辛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孙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