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117号
原告:辛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孙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