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弟。被执行人陈如华。被执行人黄传英。王兴弟申请执行陈如华、黄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如华、黄传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如华、黄传英所有存折一张、农村信用社蜀信卡一张、豪爵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及五野电动踏板车一辆、母猪4头、小猪17头。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黄��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