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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169号

王兴弟申请执行陈如华、黄传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兴弟,陈如华,黄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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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弟。被执行人陈如华。被执行人黄传英。王兴弟申请执行陈如华、黄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如华、黄传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如华、黄传英所有存折一张、农村信用社蜀信卡一张、豪爵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及五野电动踏板车一辆、母猪4头、小猪17头。

审 判 长  周也仲

代理

审判员  黄��

代理

审判员  易正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