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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84号

刘某某诉许昌县某某中心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许昌县某某中心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许昌市魏都区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昌县某某中心幼儿园。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昌县某某中心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昌县某某中心幼儿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昌县某某中心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恒干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杨继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