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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248-1号

任振彪与梁永飞、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振彪,梁永飞,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48-1号申请执行人任振彪,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梁永飞,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彭作涛,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振彪与被执行人梁永飞、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梁永飞、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永飞、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赔偿任振彪43439.41元。在提取被执行人梁永飞在临泉县交警大队的现金10000元后,余款33439.41元被执行人梁永飞、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永飞、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向河南省淮阳市长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该公司财产函,但尚未函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