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陈某。被告衡水市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衡水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联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信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