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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0号

XX彩与衡水市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陈某。被告衡水市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衡水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联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信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