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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81号

原告闫俊江诉被告闫勇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闫俊江,闫勇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81号

原告:闫俊江,男,1932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勇秀,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江诉被告闫勇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俊江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江撤回起诉。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闫俊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俱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