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81号
原告:闫俊江,男,1932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勇秀,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江诉被告闫勇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俊江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俊江撤回起诉。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闫俊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旭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俱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