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孙卫红(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通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农民。被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谢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红与被告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红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卫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0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亢立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