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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14号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14号刘洁与吕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洁,吕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原告:刘洁,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典,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刘洁诉被告吕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洁负担。

审判长  王志会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潘小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荣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