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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电白县畜牧饲料有限公司与王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7-2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电白县畜牧饲料有限公司,王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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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电白县畜牧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为洪,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被告王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畜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王诗杰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畜牧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电白县畜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李江

审 判 员  李玉花

人民陪审员  陈 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