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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137-3号

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善余、周兴海冻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善余,周兴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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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玲,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善余,居民。被执行人周兴海,男,1964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善余、周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费县法院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接收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执指字295号执行裁定指定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兴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存户周兴海账号的存款149926.76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凤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