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477号。破产管理人长春试验机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纪勇,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朱君,破产清算组副组长。被告甘肃天工预应力钢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城乡新冶路河口旧轨料库。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天工预应力钢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营业执照,丧失了主体资格,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甘肃天工预应力钢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试验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