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167号
申请人:金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民警。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晓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