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645号��告常洪胜。被告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董建军。被告王海元。被告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被告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被告临朐聚丰村镇银行。
原告常洪胜诉被告山东锦绣前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建军、王海元、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安丘农村商业银行、临朐聚丰村镇银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48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48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冯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