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李玉光。委托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光与被告王燕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光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玉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书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银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