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武某,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葛某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判员 黄雪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珏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