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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168号

张玉会与孙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会,孙世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168号申请人张玉会。被执行人孙世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会与被执行人孙世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田洪伟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