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89号
原告:魏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爱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