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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89号

魏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89号

原告:魏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爱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