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龙。申请执行人孟凡军。被执行人袁宗林。关于孟庆龙、孟凡军与袁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围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袁宗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宗林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布都沟村的欠款44413.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娟
审判员 曹 义
审判员 赵云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