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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642号

原告车爱生诉被告车德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车爱生;车德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车爱生(曾用名车毅),男,生于1952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委托代理人党佳维,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德科,男,68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车家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爱生诉被告车德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车爱生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车爱生承担。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