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车爱生(曾用名车毅),男,生于1952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委托代理人党佳维,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德科,男,68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车家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爱生诉被告车德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车爱生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爱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车爱生承担。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