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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15号

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1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