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1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1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