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265-1号

袁建文与符亚刚、王卫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265-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建文,符亚刚,王卫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村。被执行人符亚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0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一组。被执行人王卫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9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七组。本院在执行袁建文与符亚刚、王卫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建文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从2011年4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因被执行人符亚刚、王卫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周原镇张谢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应分得的分配款扣留,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