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村。被执行人符亚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0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一组。被执行人王卫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9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七组。本院在执行袁建文与符亚刚、王卫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建文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从2011年4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因被执行人符亚刚、王卫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周原镇张谢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应分得的分配款扣留,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