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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2790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雍志清,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友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苟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