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雍志清,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友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苟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