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有灿。被告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庆城钢瓦厂。被告冯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灿与被告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庆城钢瓦厂、冯来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灿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王有灿承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嵇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