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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72号

陶承根与卜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承根,卜全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72号

申请执行人:陶承根,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卜全敏,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卜全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卜全敏名下所有的皖BHC6**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呈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