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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473号

廖某、章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廖某,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甲。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8月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因赌资问题与谢某发生冲突,后谢某指使被告人章某甲与孙某(另行处理)去报复殴打被告人廖某。因被告人廖某、章某甲与孙某相识,三人经事前商量,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中国领带城中国银行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由被告人章某甲与孙某假装在殴打过程中将被告人廖某捅“伤”。后被告人廖某联合被告人章某甲等人,谎称被告人廖某在殴打过程受伤,需要医药费等为由,于2013年7月3日从谢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其后,被告人章某甲等人又以帮谢某教训了被告人廖某为由从谢某处骗得人民币400元。次日,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经商量,又以需要医药费等为由,从谢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5日,被告人廖某因被被告人章某甲殴打一事,向嵊州市三江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章某甲自动向嵊州市三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于次日向谢某退赃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章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叶某、董某、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手机短信图片,通话记录,客户凭单,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案登记表,立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章某甲再退还被害人谢某赃款26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章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章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在案发后,向被害人谢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明显,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三年七月六日起至

二○一三年十月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裘建秋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浩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