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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4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赵家秀、沙德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赵家秀,沙德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6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负责人:王兵。

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家秀。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沙德森。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丁锦成。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魏明,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未依法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无民一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徐胡龙

审判员  邓 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