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452号原告王镇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镇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迎春 关注公众号“”
原告王镇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452号原告王镇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镇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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