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50号原告镇江四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路77号。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原天瑞集团荥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四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均在河南省荥阳市,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以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