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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法执字第2503号

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法执字第250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位于住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归于某所有,王某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协助于某办理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过户至于某(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