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414号
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奕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赵劼。
被告:张晓媚。
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兰松。
被告: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斌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虎。
被告:蔡丰育。
被告:蔡兰松。
被告:涂斌峰。
被告:涂斌武。
被告:涂克者。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蔡丰育、张晓媚、蔡兰松、涂斌峰、涂斌武、涂克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对被告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海城分理处的账号为33×××66存款1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利尼斯洁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海城分理处的账户(帐号为:33×××66)中的存款100万元。(本次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孙娟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谢 晓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