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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初字第0265号

张建明与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明,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265号原告张建明。被告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强。委托代理人何冲。委托代理人毛鹰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以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217元,减半收取142608.5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春

审 判 员  戴志霞

代理

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