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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314号

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马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宋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永波

审 判 员  李淑杰

代理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