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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057号

樊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57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

被告:韩某,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