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57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
被告:韩某,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