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亭商初字第0718号

李正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正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718号原告李正洪,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梅,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李正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