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执字第1100号

陈绪倬与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绪倬,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倬,男,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胜基,青岛城阳鑫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宜偲特家具有限公司,住址青岛胶州市营海镇匙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修池,男,汉族,住青岛市。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胶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绪倬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胶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金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