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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093号

李二飞与王发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二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发旗,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093号原告李二飞,男,1988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晓,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星,男,该单位职员。被告王发旗,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利国,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20层2单元2309。法定代表人梅学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凡勋,男,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培民,男,该单位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李二飞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发旗、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五环外环卢沟桥北路出口北侧,侵权行为地在丰台区,故被告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世纪中桥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陆宋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皓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