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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法执字第969号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王健永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法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王健永。被执行人侯召君。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1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1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胜涛

审 判 员  李艳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合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鸣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