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特字第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建煜。
委托代理人:费洁、孙敏虎。
被
申请人: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凯黎。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被申请人为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就被申请人海盐凯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5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6298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郭 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