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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84号

方某某与国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方某某,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84号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国某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国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诉讼费30元,合计7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