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84号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国某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国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诉讼费30元,合计7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