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971号原告张华芳。被告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芳诉被告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芳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辛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
张华芳与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971号原告张华芳。被告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芳诉被告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芳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辛双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