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23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2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