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原告王某某负担5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1832元。
审判员 何军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