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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255号

余姚市人民医院与任国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人民医院,任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255号

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海鸿。

委托代理人:陈浓南。

被告:任国军。

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诉被告罗天芬、任国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杜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浓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天芬、任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9月23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罗天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起诉称:罗天芬与被告任国军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6日,罗天芬因外伤后神志不清2小时,入住原告神经外科43床接受治疗。2011年10月18日因经济困难,罗天芬要求出院,并拖欠住院费用665.20元。此后罗天芬先后于2011年10月18日、2012年2月4日、4月5日、5月3日、6月14日、7月23日多次来原告处住院治疗,每次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数额不等的住院费用共计133900.19元。原告医务人员多次催讨,2012年9月9日被告任国军与罗天芬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承认欠款133900.19元的事实,被告任国军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欠条上签字,并口头承诺待得到补偿款后,会及时来医院付清所有费用。后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已于2012年7月30日收到法院执行款280000元,2012年8月10日已收到宁波江峰塑化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款320000元。综上,被告实际已于2012年9月9日前,得到了近陆拾万元的补偿费,不存在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

一、判令被告任国军向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支付所欠医疗费133900.1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2份,拟证明被告共欠原告医疗费133900.19元。2.补偿协议1份、收条3份(以上均是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各种赔偿款近600000元。

被告任国军书面答辩称:出具欠条属实,但因为罗天芬的病情,已经欠债累累,希望医院能先撤诉,有钱后被告会及时将欠款归还。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任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经本院审核,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补偿协议及收条,未提交原件,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罗天芬因车祸受重伤于2011年9月16日入住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的神经外科,在该院住院期间,罗天芬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至今仍欠原告133900.19元医疗费未付。就上述未付医疗费,被告任国军于2012年9月9日出具二份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任国军出具欠条认可拖欠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33900.19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任国军及时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国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任国军支付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33900.19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被告任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刘啸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