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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52-2号

张延春与盖玉国、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延春,盖玉国,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52-2号

原告:张延春。

被告:盖玉国。

被告: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春诉被告盖玉国、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2元减半收取3846元、保全费2651元,均由原告张延春交纳。

审判员  都皓怡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