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卓健萍。委托代理人姚金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谷虎。
原告卓健萍诉被告唐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2.50元,由原告卓健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