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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33号

卓健萍与唐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卓健萍,唐谷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卓健萍。委托代理人姚金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谷虎。

原告卓健萍诉被告唐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2.50元,由原告卓健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微信公众号“”